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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敲诈勒索案“数额特别巨大”起点调至四十万元

A-A+2013年7月31日20:02红网评论

红网长沙7月31日讯(记者 刘怡斌 通讯员 曾妍 李思文)自2013年8月1日起,湖南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数额的标准规定施行。

湖南办理敲诈勒索犯罪案件执行的数额标准规定如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四千元;“数额巨大”的起点是人民币六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是四十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4月23日公布了《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照两高的司法解释,根据湖南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研究制定了湖南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的标准,并已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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