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的委屈]
实在想儿子了,就去学校看他
贺平是宁乡人。1998年,贺平经人介绍认识了同乡的姑娘罗继红,于同年结婚。不到一年后,娃娃出世了。
想起当年的事情,贺平还显得有些不满。“他们家总是嫌我。”贺平回忆,当时入赘进罗家后,罗家人总是嫌弃他做事做不好,也没什么本事,赚不了钱。
儿子罗杰出生不久后,妻子罗继红决定独自到长沙打工,赚钱补贴家用。
“我当时是不同意的”,贺平说,但他没有能力阻止妻子的决定。因为贺平平时的经济来源,只有打零工和开摩的送客赚钱。
据贺平回忆,妻子罗继红刚来长沙打工时,还时常与家里联系。但随着时间的过去,罗继红在长沙呆得越久,就越少联系家里。最后只有过年过节才会回来。
2003年,罗继红向贺平提出了离婚。考虑到上有老下有小,贺平没有同意,也没有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最后是由当地法院判决了离婚,并将儿子罗杰判给了罗继红。
离婚后贺平见到儿子的次数就更少了。据贺平的弟弟回忆,某年正月初一,贺平给儿子买了很多新衣服,上门看儿子。没想到岳父母当着贺平的面,就把东西丢出来了。“平时去探视要么说不在,要么说在上学”。
“一个月顶多两次。”贺平说,他要是实在想儿子了,就趁儿子在上课的时候,到学校去看看。“我钱也不多。”贺平说,平时自己开摩的和打零工只能赚一千多元一月,但总会塞点零花钱给儿子用。
关于“探视权”的那些事
潇湘晨报:是否所有的人(离婚夫妻)都具有探视权?什么样的情况下,会失去探视权?
刘明(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则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都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只有在其探视子女时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才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潇湘晨报: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时候,如果父亲或母亲,想每月多探视几次行不行?如果可行,需要怎么做?
刘明:根据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具体探视的时间和次数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以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为原则。如果一方有增加探视时间和次数的要求,应该和对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诉讼。
潇湘晨报:带孩子的一方,可以拒绝探视吗?
刘明:如前所述,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权利,抚养孩子一方无正当理由未经法院许可时不能单方拒绝探视。被拒绝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可以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潇湘晨报:探视的形式有哪几种?
刘明:行使探视的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般都是指父或母直接探视子女,有些地方还根据实际情况产生了“电话探视”、“视频虚拟探视”等新的方式,值得探索。
潇湘晨报:像这个案例,现任丈夫有没有权利拒绝前夫进门?
刘明:本案例中,直接抚养一方(包括其现任丈夫)在其亲生父亲依照协议或者法院判决行使探视权时不应闭门拒绝,否则构成对其生父的侵权。
[相关法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