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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籍男子砍女友58刀 称杀恋人不同其他故意杀人案

A-A+2013年7月24日11:01深圳晚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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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针对此事的报道。

  深圳晚报讯 (记者 颜昭雄 广东工业大学实习生 罗汉章)2012年10月1日是林宝嫦一家的“拐点”。当天,大女儿钟玲冬在家门口,被男子刘浩砍死,她和小女儿苦苦哀求,也被砍伤(深圳晚报2012年10月18日报道)。该案件近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林宝嫦说,被告刘浩的辩护律师提出多项恳请轻判理由,但她并不认可。“法庭上,我没听到哪怕一句道歉的话,我希望,法院能还女儿一个公道。”

  被告

  3项意见辩称“自首”

  对案发经过,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如是记录:刘浩,湖南人,1988年出生,初中文化。钟玲冬和刘浩原为恋人,2012年9月底钟玲冬提出分手,刘浩不同意。10月1日10时许,刘浩到钟玲冬所住小区――坪山街道东城上邸某栋一楼大堂与钟玲冬见面,刘浩突然掏出刀捅砍钟玲冬,钟玲冬逃离。刘浩追上继续捅砍,后挟持钟玲冬到钟玲冬家门口,钟玲冬拍门求救。钟玲冬母亲林宝嫦和妹妹试图救人,先后被刘浩砍伤。刘浩因所带刀断裂,进入钟玲冬家拿菜刀继续砍钟玲冬,钟玲冬逃(跑),刘浩追上猛砍钟玲冬颈部致其当场死亡。

  令林宝嫦意外的是,该案7月17日首次开庭,刘浩辩护律师提出包括“自首”等3项辩护意见,希望庭审法官予以考虑。辩护律师称,刘浩事发后曾用开头为158号码报警,应认定为自首;刘浩与钟玲冬曾为恋人关系,应与其他故意杀人案区别对待;刘浩此前无犯罪前科。

  林宝嫦代理律师周二芳确认庭审时确有上述说法。

  对自首说法,林宝嫦并不认可,她说,当天刘浩很快被警察控制,158号码报警时间在刘浩被警察控制之后。周二芳则表示,综合事发经过,刘浩挟持钟玲冬到家,用手堵其嘴,阻止呼叫。林宝嫦小女儿想报警,被刘浩用刀划伤嘴巴,法医鉴定属轻伤,伤疤至今仍在。不仅如此,钟玲冬被砍58刀,最后仍被砍头,刘浩就算确有报警,也不该认定自首。

  林宝嫦同时称,公安机关2012年10月曾通报,刘浩自称2006年与我女儿相识,当时我女儿仅12岁,就读小学六年级,但庭审时刘浩又称2008年认识,前后不一令人生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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