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岁小伙嫖娼,事后发现未带钱。35岁卖淫女拉住不让走,小伙一怒之下拿出袋中蝴蝶刀,胁迫卖淫女交出钱财。日前,缙云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1989年7月出生的方某是湖南人,在缙云县城打工已经4年有余。
今年3月,他在缙云县五云镇南塘路上的一家洗发店与1978年出生的卖淫女黄某谈好以50元的价钱进行一次性交易。发生性关系后,卖淫女黄某去卫生间冲澡。方某却发现身上未带现金,没钱支付嫖资的他便将手机押在黄某处,称一会取了钱再来赎回。
准备离开的方某担心工地老板打电话过来,嫖娼事情败露,于是又想将手机拿回。与黄某协商不成,方某抢回手机便要走人。谁知黄某见状大叫:“来人啊,抢劫啊!”冲动战胜了理智,方某一不做二不休,拿出口袋里的蝴蝶刀,威逼黄某交出财物。黄某情急之下又大声呼救,方某十分惊恐,赶紧捂住黄某的嘴巴不让其喊叫,但黄某仍然挣扎呼喊,方某遂用刀捅了黄某的乳房及腹部等部位。
此时,楼下黄某的朋友听到呼救声后赶了上来,方某立即破窗而逃。后方某逃至菜市场处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拦住盘问,遂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经鉴定,黄某所受损伤系轻伤。 缙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综合其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遂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