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助于消除司法企业化弊端”
记者:通过建立分院的方式,能否解决管理脱节的问题?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人财物的管理和业务的管理,按理说是一致起来比较好一点。这是技术性问题,我认为怎样更方便就是最可行,可能最后需要中央政法委协调解决。如果确实不顺,也不是不可以再改。
徐昕(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机构设置的问题,我的建议一定是最高法、最高检统一协调。每个地方独立设立这个机构,可能会有一些问题。要考虑业务量,案子太少的话,每个地方设立就没有太多必要。总之,设立分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一定的业务量才可以,否则就是得不偿失。
郝劲松(律师):关键是从体制上剥离,符合法院法,符合宪法,能够独立审判,法院才有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
记者:收入差距的问题该如何解决?
陈光中:铁路的待遇通常比地方好一点。但是归地方以后,肯定只能随地方。可以有两个方式:一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来的,保留原有待遇;新来的,就按照地方待遇;但湖南和广东的差距太大,可以先设定一个过渡期,适当给予特殊补贴,然后逐渐同地方拉平。最后还是应该拉平,不可能划归地方后,工资又不一样。
徐昕:标准就是按照地方一样的,不然还能有特殊性?以前拿了铁路系统的钱,为了维护铁路系统,当然就会有司法不公正的现象。这是属于不正常的。如果想要这个收入,就不要干司法了。这是不能支持的。
记者:这次任命的意义在哪里?
陈光中:不管怎么说,现在第一步迈出来,是对的。铁路两院工作人员以前是由铁路人事组织部门按铁路职工序列任免,部分检察分院的检察长和中级法院的院长并未经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程序,这种现象在基层更加普遍。完成任免程序解决了铁路司法机构人员执法办案适格性的问题。
徐昕:这次任命是改革中的一个环节。但要彻底独立,关键还要切断与铁路企业之间的关系。现在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关系,人员还是沿袭,对体制还是有感情的。彻底切断之后,慢慢就能和铁路脱离关系了。总而言之,铁路两院移交地方后,肯定是有助于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维护法治统一、提升司法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