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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勒杀同门案10年未定案 女主角成“伪证犯”

A-A+2013年4月18日12:36南都周刊评论

  曾爱云喊冤,称自己不会为一个“刚处在恋爱萌芽状态的女人”而杀人。他认为是陈华章作案,自己被嫁祸。《南都周刊》记者获悉,湖南省高院曾请来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专家分别对曾、陈二人进行了心理测试,“可以认定陈华章对周玉衡实施了堵嘴、勒颈、抛尸等行为”。但心理测试仅对案件有参考,并不作为判决依据。

  难以回避的是,在整个案件中,陈华章始终与周玉衡在一起,作案工具也全部在陈华章处发现,这也得到了陈华章的认可;但曾爱云是否与周玉衡始终在一起,则有可商榷之处。

  于是,案件的焦点集中在“曾爱云是否存在作案时间”上。陈华章供述的曾爱云杀人时间为“22时一刻”,持续了几分钟,且以“墙上的挂钟”佐证。而电话记录证明,曾爱云在22时17分还接到了一个电话,这与陈供述的曾爱云杀人的时间相矛盾。而起诉书则称,曾爱云的作案时间为“10月27日22时28分许”。

  作为“三角恋”的中心,李霞卷入这场“情杀案”的旋涡,亦成为该案的关键证人。据其电话记录显示,她在22时28分挂断与其妹妹的电话后,22时58分又接到其父亲的来电。起诉书指控的曾爱云的“作案”时间正是在此半小时的空当内。

  而钟致远律师认为,办案人员因为书面证据(电话详单)无法改动,于是把陈华章指认的作案时间(22时15分)移花接木,把作案时间切割到李霞两次通话的空当,以纠正目击证人陈华章的“严重错误”。

  “伪证犯”

  李霞的“悲惨之旅”始于周玉衡死亡的当夜,其前五次证词均称,她其时一直和曾爱云在一起。

  2003年10月29日,李霞被拘留,罪名是涉嫌包庇。公安人员对李霞说:“你现在不是证人的身份,而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你知道吗?”

  此后,李霞的证词出现反复。2003年11月6日,当看到曾爱云承认杀人的口供时,李霞对警方表示,“心中充满了恨,恨曾爱云胡说八道把我推入如此痛苦而尴尬的处境,更恨自己的懦弱,跟着一起胡说,我居然明明知道他跟我在一起,却……我撒谎了,圆了办案人员的心愿,也圆了我离开那个噩恶地带的梦”。

  五天后,李霞被释放。她去湘潭县看守所看望了曾爱云,还为他送去衣服和书籍。

  2003年12月18日、19日,李霞在家人陪同下再次在公安机关作证,说曾爱云始终和她在一起。她还两次发短信给办案人员江某,说曾爱云的确和她在一起。

  但是,5个月之后,2004年5月9日,李霞在郴州老家被逮捕。在看守所,李霞曾说自己经历了一场“炼狱”:“没有牙刷、牙膏,一星期没有刷牙和洗脸,没有鞋子、被子,打着赤脚。”

  当检方找到李霞时,李霞改变了自己的口供,说案发时曾并没和自己在一起。

  但在肉体和精神的双重压力下,2004年6月22日,李霞写信给湘潭中院领导请求出庭作证,并回忆了自己和曾爱云在10点28分至58分(即曾爱云的“作案”时间)里的所做所想:

  “(10点28分)我挂了电话,停在从食堂去东坡村拐角处的电线杆旁。我双手吊在电线杆的斜拉线上向曾诉说自己的苦恼与矛盾的心情……最后我想一醉解千愁,提议要去喝酒。(被拒绝后)于是我就拉着他的手求他……”

  一番攻守之后, “我手机响了,拿出来,看到是父亲打来的,就告诉了曾,他让我快接。是的,他让我接,我也就接了。”

  2004年7月14日,曾爱云坐在湘潭中院的被告席上时,他的关键证人李霞正在看守所,没有得到出庭机会。而李霞也最终以“伪证罪”被提起公诉。她被指控为曾爱云提供“虚假证明”,而她给湘潭中院写的信被指控“干扰法庭审理”。

  2004年11月17日,李霞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当是时,李霞24岁。

  对此,钟致远律师认为,曾爱云是一名嫌犯,还没有被定罪,但证人却因伪证罪被判了刑,“这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据《南都周刊》记者了解,李霞随后被迫退学,并去了广东打工。而在此案九年的审判期间,法官也曾试图找李霞出来作证,但被李霞的家属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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