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回放
2004年7月15日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同年9月10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曾爱云死刑,陈华章无期徒刑,剥夺两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两人赔偿17万余元。
2005年8月1日
省高院对此案下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并作出终审裁定:原审判决认定的曾爱云、陈华章犯故意杀人罪的部分事实不清,需要进一步查证。
2005年12月
湘潭市中院作出与原审结果相同的判决,原告周自然(周玉衡的父亲)再次提出上诉。
2008年5月28日
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审结果。周自然对这一结果仍不满,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2008年6月
在省高院的终审裁定后,曾爱云向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上诉。
2008年9月25日
全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裁定,撤销省高院作出的终审裁定,发回重审。
2010年年初
湘潭中院单独对曾爱云进行审理。
2010年4月22日
对陈华章单独进行审理。结果均与原判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