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网络舆论在持续发酵时,长沙中院除了官方微博的几条简单信息外,一直未见发声。
15日下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吴冀湘接受记者采访,首度公开回应外界质疑。
吴冀湘首先为长沙中院官方微博就此事发出的第一条微博公开致歉。“这条微博发布应当是错误的。我们已经就微博管理作出了严格要求,这次事件也反映出我们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以致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
在此事件中,长沙中院的执法依据及执法过程到底是否依法依规?对此问题,吴冀湘予以了详细解释。
“整个案件过程,我院严格执法,不存在秘密处决一说。”吴冀湘介绍,曾成杰集资诈骗一案,经过了本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对曾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判决经过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准死刑,并于7月9日向长沙中院下达了死刑执行命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七日以内交付执行。”长沙中院于7月9日接到执行命令后,于7月12日依法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过程中,长沙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交付执行前,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对曾成杰进行了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执行以后,长沙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6条的规定,依法张贴了布告,向全社会予以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吴冀湘称,长沙中院在对曾成杰验明正身时,告知有权会见近亲属,曾未提出会见近亲属的要求。验明正身与实际执行有一段时间,如果在验明正身时,曾成杰提出此要求,并提供其近亲属的联系方式,我们会依法通知,并相应延迟执行时间。在验明正身时,他留下遗书,也未提要见亲属之事。
吴冀湘介绍,本案一审于2011年5月20日作出判决;二审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判决。从二审判决到现在,从未收到其近亲属要求会见曾成杰的申请。
就曾家属质疑的死刑执行通知书的寄送时间,吴冀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抬头为“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的文件,上面张贴了一张邮局提供的邮件编号为“XA 2327 0239 9 43”的国内挂号信函收据,收件人为曾成杰家属。根据该收据上邮戳显示,该邮件投递时间为7月12日。但曾成杰亲属收到此信时,信封上的邮戳日期为7月13日。
于此同时,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7月12日向曾成杰女婿姚茂寄送了收件地址为湖南邵阳的EMS快递,内件品名为:领取骨灰通知书。该快递上写有姚茂的手机号码。
吴冀湘表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在执行死刑后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家属。因此,长沙中院当日依法及时寄送了两份通知书给家属。
按照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家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从惯例和人道主义角度来说,被执行死刑前应该要通知家属。对此,我们要引以为戒,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在周汉华看来,此事可从两个层面看待:一是将来在相关法律条文修改的时候,可以考虑明确增加死刑犯执行前要提前通知家属。二是我们的司法人员要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的观念与意识。不能以法律没有规定来推卸责任,执法观念和执法水平要同步提升。
曾成杰之子曾贤坦言,通过微博发布看法和意见,是希望法制能更加健全,“但我们现在的法律还存在很多的漏洞,应该去改进”。
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其家属质疑引发的一系列讨论和舆论关注,同样给长沙中院敲响了警钟。
长沙中院表示对此高度重视,正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