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郴州讯 聚会时劝酒要适可而止,以免发生意外。6月13日,记者从桂东县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因饮酒过度猝死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郭某(醉酒人陈某之妻)将被告李某、赵某、王某3人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3人赔偿3万元。
据悉,饮酒人陈某与被告李某、赵某、王某系同窗好友,同学聚会相约一起吃饭、饮酒。席间,4人觥筹交错,李某、赵某、王某3人频频向其劝酒,陈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过量,却不加以控制,4人共喝掉两瓶白酒、两箱啤酒。酒后,陈某在神志不清的情况下,仍坚持自己步行回家,其余3人因饮酒过度也未照看陈某回家。
当日夜里,陈某脑溢血发作猝死路边。陈某之妻郭某认为李某、王某、赵某3人劝酒过度,且酒后未尽到照顾义务,导致陈某猝死。郭某将3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死亡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不宜饮酒过量,却仍不加以控制,应对自身死亡负主要责任。李某、王某、赵某3人积极劝酒,且在陈某醉酒后,没有完全尽到注意义务,任凭神志不清的陈某独自回家,应当为陈某的死亡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处3名被告赔偿3万元,并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谢功梅通讯员贺茂峰李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