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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须在8月1日前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A-A+2013年6月12日08:17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看清这5个重要时间节点

  据省国税局局长丁永安介绍,我省开展“营改增”试点有5个重要的时间节点:第一个节点,在6月10日之前,确定试点纳税人范围,及时接收地税部门移交的试点纳税人信息;第二个节点,在6月30日之前,全面完成试点纳税人信息核查采集工作;第三个节点,在7月31日之前,做好试点纳税人登记、认定、发票发售工作;第四个节点,从8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顺利开具发票,或通过税务机关获得代开发票服务;第五个节点,从9月1日起,原来缴纳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在国税机关成功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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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在8月1日前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如果是试点纳税人,根据《通知》,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如下税务事项。具体是:

  (一)2013年8月1日前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当同时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购买或转换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器具,领购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

  (二)自2013年8月1日起,发生的应税服务事项,应当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普通发票,原已领购或自印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各种发票,除按规定可以延期使用的以外,一律停止使用。

  (三)自2013年9月申报期起按规定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四)试点纳税人按照《通知》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应当于2013年8月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未办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备案或审批手续的,不能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记者戴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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