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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凤凰古城收费涉嫌多处违法违规

A-A+2013年4月18日09:15新京报评论

  ■ 社论

  凤凰县此举涉嫌违反国务院规定,将文物古迹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还涉嫌将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责,转让给营利性的私人控股公司。

  近日,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凤凰县政府各占51%和49%的股份,组建凤凰古城景区管理服务公司,对凤凰古城收取148元门票,此举被舆论称为“公私合谋”的“占山为王”。凤凰县副县长蔡龙回应,古城的经营权由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时花8.33亿买下。

  凤凰圈城收费以及公私合谋近期饱受非议,但当地却没有表露半点反思之意,让人诧异。凤凰古城不仅有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双重头衔,又是当地居民生活的场所。根据物权保护、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凤凰县此举涉嫌多处违法违规。

  首先,从文物保护上看,凤凰县此举涉嫌违反国务院规定,将文物古迹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2001年,凤凰县政府将沈从文故居、杨家祠堂、凤凰城墙等8个景点经营权转让给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规定,坚决纠正“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去年12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等开发建设活动中文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再次要求,“对于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要限期将其从企业资产中剥离”。该文件还要求,“对于把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整体出让给企业管理经营的,要予以纠正”。凤凰县的新举措,有进一步将整个老县城的所有历史街区整体打包,变相作为私人控股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之嫌。

  其次,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角度看,凤凰县还涉嫌将政府承担的管理职责,转让给营利性的私人控股公司。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由政府设置,门票由该管理机构负责出售。《条例》还明确规定,管理机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行使。

  据此,凤凰县政府能否将公益性的管理职责,委托给营利性的企业行使,并由后者收取门票?凤凰古城的经营权即便被出售给了相关公司,也不等同于,授权公司可以“圈城收费”。

  凤凰收费事件已经热议数天,到底当地在转让国有文物经营权或名胜古迹保护管理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尚无权威结论。因此,国家文物、建设、旅游等部门,有责任介入调查并公布结论,消除现在的各种争议。

  (原标题:凤凰古城收费涉嫌多处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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