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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女子30万买到“过期”奔驰车 法院判4S店赔500元

A-A+2013年7月19日15:55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红网长沙7月19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任文婧 实习生 冯丹)李女士花30万买了一辆奔驰,谁知因为车辆的车型过期不能上牌。虽然在奔波后,车辆最终正常上牌,但李女士仍将4S店告上法院(详见本报1月30日B03版相关报道)。7月18日,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长沙县法院已经判决,李女士最终得到了500元的赔偿和书面道歉。

  在庭审中,李女士坚称4S店明知车型过期,却还是卖给她的行为是在欺诈消费者,要求4S店双倍赔偿律师费2300元以及为了给车上牌而产生的加油费500元,共5600元,并要求4S店在报刊上刊登道歉信。而4S店方面坚持自己并不知道车型过期。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女士不能举证说明4S店是故意隐瞒车辆过期事实,所以不构成欺诈罪,不能双倍赔偿。4S店卖给李女士的车不能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有错,李女士可以申请赔偿其浪费在这一问题上的油钱。同时,因为请律师并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因此驳回李女士要求赔偿律师费的主张。另外,事件并没有在公众范围内造成影响,4S店只需要向李女士就销售给李女士不能及时办理注册登记的车辆的行为做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要经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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