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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3名13岁女生遭多人强奸 多名孩子缺少家庭关爱

A-A+2013年7月15日07:48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多名孩子缺少家庭关爱

  从该案中孩子们的家庭背景来看,有些人缺少家庭的关爱和温暖。比如犯罪嫌疑人伍某,父母均在外地打工,平常很少回家;犯罪嫌疑人张某则生活在单亲家庭;小丽的父母离异,她由母亲抚养,但母亲长年在广东打工。

  “父母亲的作用是任何老师都无法取代的。如果缺乏爱的氛围,孩子可能会去干一些正常孩子不干的事情,达到引起成年人关注的目的。”长沙会天心理咨询公司负责人、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林长和分析。

  令小静的父亲文先生难以理解的是,家人对女儿呵护备至,没想到还是“出事”。而小芳的父母对其管理甚严,如果不听话,其父杨先生动辄打骂。“可你对孩子管得越严,孩子越感到压抑,那他的叛逆能量就越大。”林长和认为,现在许多家长只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和身体发育,却忽略其心理的健康发展。

  此次强奸案多名未年满16岁的孩子,就经常出没三闾学校附近的“远洋网吧”——很难说清,这会给孩子潜意识中产生多少影响。

  林长和认为,“要用正确的方式去爱。父母亲要和孩子交朋友,和他们一起成长。”

  是否以强奸罪定性

  经核实,小丽和小静分别出生于2000年1月28日和1999年6月20日,案发时均为13岁多。小芳出生的阳历时间为1999年5月14日,被性侵犯的时间为2013年5月10日至5月12日,案发时也未满14周岁。

  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谷城言介绍,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公布施行。其内容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至于本案,谷城言律师说公安还没结案,还在侦查,目前不好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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