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8万“感谢费”
两度主动要求亲自执行,多次违法办案▼
2010年5月28日,张磊、廖某带着准备好的诉讼材料来到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康树林带张磊、廖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请民一庭法官段某审理该案。
同年6月1日,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通过调解将该案结案,达成了重庆海山贸易公司持有的1 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归李某、廖某、陈某所有的调解协议。
同年6月7日,张磊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康树林主动要求执行局局长乔某将该案交由自己执行。之后康树林与雁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周某一同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股票过户手续。上海证券交易所法律部工作人员明确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该1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不能直接过户,必须通过公开拍卖才能迂户。康树林明知违反了法律规定,在利益驱动下,仍然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人员协助执行,将原本属于重庆海山贸易公司名下的1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强行过户到李某、廖某和陈某的名下。
2011年5月8日,康树林、张磊和刘志科以每股20.29无的价格(总价款为345万元)将1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卖给彭某等三人。
同年5月10日,因法人限售股不能直接进行交易过户,张磊与彭某又虚构了一个民间借贷案,并在康树林的帮助下在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立案,而后经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结案,达成了以李某、廖某、陈某名下的1 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折抵19.5万元的所谓“借款”调解协议。
同年5月17日,彭某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康树林又向执行局局长乔某某主动要求担任该案的执行法官。由于该笔股票属于法人限售股,交易过户太麻烦,彭某于是请康树林帮忙将该笔股票直接拍卖变现。康树林明知该案系虚假诉讼,仍然超越调解书的执行范围、违反执行程序下达执行裁定书,擅自决定将该1 7万股重庆百货法人限售股进行公开拍卖,后该1 7万股股票被张某某以5848000元的价格拍得。康树林再次违法下达执行裁定书将1 7万股股权划到竞买人张某某名下。
同年8月7日,张磊将286700元通过银行转账转到陈某的交通银行账户上(实际为被告人康树林持有),其中170000元是被告人张磊送给被告人康树林的8500股股票拍卖变现后所得的款项,116700元是彭某送给被告人康树林的“感谢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