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在线4月20日讯(谢雨芬 左斌 陈文清)家住雨湖区昭潭乡的于灵(化名)向纠缠不休的前男友宋康(化名)书写了一张5000元的借条,作为“分手费”,因于灵迟迟不肯还钱,宋康遂持借条将其诉至法院。4月19日,记者从雨湖区人民法院获悉,这起“借贷纠纷”案已成功调处。判令于灵如数还款,但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
2011年初,离婚独居的于灵认识了宋康,两人相识不久就擦出了爱的火花。可是相处几个月下来,于灵发现宋康没有正式工作,而且经常在外面“鬼混”,这让她越来越难以忍受。更让于灵气愤的是,宋康竟然是个有妇之夫,认识她之前就已经结婚生子。随后于灵果断地向宋康提出分手,谁知宋康不但不同意,还以两人在交往期间花了不少钱为由,向于灵提出条件,要么和好,要么就赔偿一笔钱补偿他的损失,对此于灵怎么也无法接受。于是,宋康就天天到于灵家里和工作单位去闹,闹得于灵有家无法归、有班不能上。2011年10月,迫于无奈,于灵只好向宋康出具了一份5000元的借条,但并没有写还款日期。2012年11月,宋康在多次追款未果的情况下,拿着借条将于灵诉至雨湖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于灵立即归还上述借款。
法官认为,宋康与于灵在交往期间所花费用实属正常,分手后要求还款于情于理有点说不过去。可是,于灵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出具了借条并签了字,那么她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考虑到于灵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法官调解,宋康最终勉强答应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