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2岁的郑先生最近刚结束一段恋爱关系,除了情感上的缺失,他更郁闷的是在7个月的恋爱过程中,花费出去的3万多元钱讨不回来。“我只要1万元,那是为她买了家具电器的。”郑先生说。律师表示,一旦赠与物交付给被赠与对象,那么赠与物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了,除非有附加条件,否则郑先生是无权要回的。本报记者杨茜实习生杜超株洲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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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女方买了家具电器
郑先生今年62岁,三十多岁的时候,妻子就过世了。现在一儿一女都不在身边,他就一个人生活在株洲县渌口镇,开了两家建材店。去年9月1日,彭女士家要装修房子,来郑先生店子里买了四千多元的建材,二人就此相识了。
在恋爱的7个月中,二人相处还算愉快,在钱财上,郑先生也并不吝啬。“当初她一无所有,家里穷得连板凳都没有。”郑先生说,自己为郑女士缴纳了六千多元的养老保险,还给了郑女士一万元钱用于购买家具电器等物,“反正一起花了三万多块钱”。
男方
提出一起看店对方不肯
二人的矛盾出现于今年3月份。今年3月15日,郑先生店里的员工提出辞职,他就想要彭女士来帮忙看店。当时彭女士答应了,但是等到3月30日,彭女士却没有来。“我又托人问,才晓得她不愿意来看店。她认为,如果我把她当老婆,我就应该养着她。”
“我们反正不可能(在一起)了,我现在就是要她还给我一万块钱。”郑先生提出返还财物的要求后,彭女士并没有答应,而且彭女士的儿子还要求他赔偿母亲的“青春损失费”。“又不是年轻妹子,还什么青春损失费。”郑先生一气之下跑到派出所报案,他认为,彭女士的所作所为就是诈骗。
女方
最多花了两万多,不可能还钱
“我和老郑在一起这么久,最多花了两万多。”今年50岁的彭女士说,自己与郑先生之间存在诸多误会。在一起七个月,郑先生确实为自己花费了不少,但是自己也有回馈。
至于一万元钱,彭女士认为,是因为老郑在病中,自己照顾得好,“他被感动了,所以就说让我去看一看家具,想要买什么”。自己不去看店,也不是要郑先生“养”,而是因为她选择返回原单位上班了。“中间传话人可能表述不清,我们就在电话里吵起来了。”
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彭女士说是自己提出来的。“他连袜子都不洗,我跟他保姆一样的,就算请个保姆也不止这么多钱啊!”彭女士说,还钱是不可能的。“是他不要我了,又不是我不要他,我为什么还要给他钱?”
□律师说法 赠与物交付后,所有权就转移了
“首先,这肯定不是诈骗。”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说,在恋爱的过程中,郑先生自愿将财物赠送给彭女士,一旦赠与物交付给被赠与对象,那么赠与物的所有权就已经转移了,除非有附加条件,否则郑先生是无权要回的。“谈恋爱本来就不是个法律规范的问题,属于人情,是需要大家自己来好好把握的,不要赠与对方在自己承受能力之外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