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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庭湖“虾兵”骤减 小龙虾价格居高不下

A-A+2013年7月16日10:0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记者吕琳瑗通讯员韩章实习生陈炎 岳阳报道    7月1日,东洞庭湖结束了为期100多天的“最严”春禁,捕鱼虾的时节正式到来。

  在岳阳楼区三角线附近水域捕鱼的祁红星夫妇,今年添置了400多个虾笼,本想在今年获得更好的收成,然而半月以来的收成,让祁红星有些沮丧:“去年收成最差的一天能赚800元,今年到现在收成最好的一天,也才只有200元。”

  “洞庭湖的污染减少了,春禁措施又得力,今年洞庭湖的渔业资源怎会不增反减?”东洞庭湖部分渔民很不解。

  渔民:鱼虾骤减,个头也明显小多了

  最近的一个清晨,渔民邹保成经过数小时的劳作,其捕获的小龙虾数量让他沮丧——仅收获30多斤。而去年同期,他在同样的地点,以同等数量的捕捞工具,曾创造一天收获800斤龙虾的记录。

  “去年这个时候,我收入最少的一天也能赚800块钱。到现在,春季禁渔结束已经过去了半个月,收成最好的一天,也才只有200元。”常年以捕鱼为生的祁红星,言语中带着焦虑。“太少了,不但数量少,个头也明显小多了。”渔民段福闪说。

  历年车水马龙的渔业交易码头,今年也显得有些冷清。“今年龙虾上市价格就比往年高出很多。去年收8元钱一斤的中等个头小龙虾,今年涨到了15元一斤。最关键还是收不到。”做贩鱼生意的姜平贵告诉记者,“价格不能再涨了,再涨收回来也没人吃。我决定先休息段时间,反正在这里耗着也没用。”

  虾店:悄悄把小龙虾价格上调

  小龙虾产量骤减,已经反映到市场。早在今年4月份,小龙虾市场就上演了一幕“虾一跳”,批发价为20元一斤。按照往年惯例,随着洞庭湖小龙虾的大量上市,价格将持续下行。可到现在,虾价一直居高不下。

  “价格为什么高?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洞庭湖里没有小龙虾上市”,几位渔民告诉记者。长期从事鱼虾贩卖的张平湘、吴喜兵说,目前市面上销售的小龙虾很多是来自湖北监利和洪湖。

  记者在夜市走访发现,已经有口味虾店悄悄地把小份龙虾的价格,从之前的48元,上调为58元。

  位于韶山路的一家口味虾店老板透露,小龙虾的进货价在今年3、4月份时,已经从去年同期的每斤13元左右涨到了每斤20元左右。“目前还是每斤20元左右,但虾的个头普遍比去年小。”

  汛期晚、水位低,鱼虾“发”不起来

  经历了“史上最严春禁”,为什么洞庭湖的鱼虾仍这般稀少?渔民们认为环保部门加大了对洞庭湖周边污染排放企业的治理,渔政局的日常监管和打击违禁捕捞力度比去年更大。“但洞庭湖里的鱼虾不增反减!”渔民们反复查找原因,他们认为是洞庭湖今年汛期晚、水位低了影响鱼虾产量。

  “往年的汛期在4月份,今年推迟到了近6月份。鱼虾‘发’(鱼虾苗长大)的时候,就在四月,往年这时候水位在9、10个点(点为米的意思),今年只有6、7个点。鱼虾‘发’不起来。”渔民祁红星说。

  三四月份温度低,影响生长及繁殖率

  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站长邹盛希表示,今年三四月份温度较低,也直接影响到鱼虾的生长及繁殖率。

  去年鱼虾大丰收,但遭遇过度捕捞

  在岳阳市渔政管理站站长邹盛希看来,去年的过度捕捞,也是导致今年减产的重要原因。“去年是洞庭湖鱼虾大丰收的一年,由于经济效益的驱使,渔民的数量增多,捕捞强度提升,作业时间也大幅延长。对虾的捕捞过度,导致了今年数量的锐减。”不过,邹盛希认为,经过此次春禁后,鱼虾的数量并不像渔民们担忧的那么少。“去年数量太多了,跟今年一比,显得现在格外少。”

  [对策]劝离湖区外省渔民引导湖区渔民转产转业

  岳阳县渔政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为切实加强东洞庭湖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逐步减少渔业捕捞强度,整治东洞庭湖渔业捕捞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该局就加强岳阳县东洞庭湖外省籍渔民捕捞行为管理有关事项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春禁结束后进入东洞庭湖捕捞的外省籍渔民依法一律按无证捕捞处理。

  目前,岳阳县渔政局工作人员正加大对湖区外省捕捞渔民的劝离,引导鼓励湖区专业捕捞渔民正确面对现实,及时转产转业,确保生活质量不受影响。

  记者吕琳瑗通讯员韩章实习生陈炎

  [相关新闻]用团购券被要求再加10元“因虾尾涨价”

  本报长沙讯 花88元在团客来团购了书院路岳阳喻氏虾尾的一个套餐消费券,去消费时,老板说因虾尾涨价要加收10元钱。7月15日,赵小姐找到团客来网站的客服,最终退掉了这张消费券。记者尝试联系该餐厅,但其公布的电话打不通。

  团客来网站的客服表示,这种现象也是在合作商中首次出现,目前这个套餐已下架。如团购了消费券的顾客,进店消费并加付了钱,可联系团客来,由其出面向商家要求退还;如尚未消费,可向团客来申请全额退款。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明律师表示,团购网站上刊登商家广告信息是一种民事邀约行为;消费者购买相关团购服务后,双方就达成了一个民事合同;而商家将信息刊登到团购网站则构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三方都必须按照网站公示的内容履行相应义务,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记者黎棠实习生邓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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