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广军 通讯员 蒋成柳 凌晨2时许,大客车司机欧先生在高速路上停车后突然蹊跷下车,结果被一辆小车撞倒当场死亡。随后的一年多时间里,欧先生的家人和相关公司为欧先生是否属于工伤产生争议,多次协商。
近日,因不服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湖南某汽车公司管理人(该公司已宣告破产)将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记者昨日获悉,经过庭审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发】 凌晨司机下车被撞身亡
2012年1月29日,欧先生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从长沙至澧县后开往深圳进行春运。1月30日凌晨2时50分,他驾车行驶到龙河高速与梅河高速入口交会处时,突然将车停在梅河高速入口的应急道上,下车步行到另外一台车旁,结果被后面一辆轿车撞倒,当场死亡。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欧先生与轿车车主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调解,对方赔偿了45万元给欧先生家属。随后,欧先生家属向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社局作出予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书。
【庭审】 司机下车就不构成工伤?
原告某汽车公司管理人认为,他们没有聘用过欧先生,与欧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欧先生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地发生的事故。”原告认为,驾驶员的工作场地是驾驶室,工作时间是驾车,而欧先生死亡时不是在驾驶室驾驶汽车,“事实情况是欧先生作为行人在高速公路上行走而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这样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伤亡。”
为什么欧先生会在凌晨2时许走下客车,步行许久到另外一辆车旁呢?欧先生的妻子刘女士作为第三人也参加了庭审,她解释道,此时欧先生开车到了两条高速路的交会处,“他应该是去问路的。”刘女士的委托律师也表示,欧先生是驾驶员,只要开车出去营运就是在工作,不能说驾驶员只能局限在驾驶室内。
【提醒】 保留证明劳动关系证据
芙蓉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欧先生系常某雇请的长途汽车司机,常某个人购买、欧先生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车辆行驶证所有人为原告,且常某与原告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双方约定该车挂靠原告单位且以原告名义对外经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常某聘用的司机欧先生与车辆挂靠单位原告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同时欧先生发生交通事故系其接载旅客从事旅客运输工作过程中,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因此,欧先生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法院当庭驳回了湖南某汽车公司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员工在遇到工伤、到法院维权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芙蓉区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张朝晖提醒,劳动者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保留相关证据。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服务证、工作牌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录用记录,考勤记录以及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成立的重要证据。
案中法
张朝晖告诉记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患职业病的;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张朝晖还提醒大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