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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征地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受贿领刑七年

A-A+2013年7月9日22:41法制日报评论

  法制网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贺力平

  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被拆迁户的贿赂,虚增房屋面积,多算拆迁补偿款,致使数百万元补偿款流失。7月9日,湖南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受贿罪判处邵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聘用工作人员肖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肖某原系邵阳县国土资源局谷洲国土资源所公务员,于2003年10月23日因犯贪污罪被邵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1年3月,邵阳市国土局下属征地拆迁事务处组织被告人肖某与姚某、廖某、李某(均已被判刑)等人进行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聘用为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并派往各征地拆迁项目处工作,肖某等人先后在邵阳市双清区屏丰村、跃进村、大兴村、浏阳村、集仙村、肥田村、立新村、五一村、金星村等地进行摸底调查、初算、概算、核算、谈协议等拆迁管理工作。在拆迁过程中,被告人肖某、姚某、廖某等人相互勾结,多次伙同共同作案,通过给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附属物价值、提高补偿计算标准等手段,非法为拆迁户虚增拆迁补偿款,收受拆迁户送的“好处费”。

  2011年底,在双清区集仙村作案过程中,肖某通过李某介绍,结识了刘某(已被判刑)和集仙村拆迁户陈某。此后在肖某的授意下,刘某唆使陈某在集仙村物色、联络拆迁户向肖某等人行贿,由刘某与拆迁户谈“好处费”金额、代为收取赃款,转交给肖某等人分赃,由肖某为主与拆迁户商谈,承诺为拆迁户虚增拆迁补偿款,由具体经办人员操作进行虚增。此后在肥田村作案过程中,肖某、廖某、姚某等人又发展了村秘书刘某(另案处理)参与作案,负责物色、联络肥田村、立新村、五一村等多个项目的拆迁户向肖某、姚某、廖某等人行贿。

  经统计,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共同作案32次,共收受贿赂32.8万元,通过虚增房屋面积、虚增附属物价值、提高补偿计算标准造成五百多万元的补偿款流失。

  被告人肖某在案发前退还受贿金额3万元给拆迁户陈某,并在“双规”期间退赃20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退赃3万元,余款无力退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在受邵阳市征地拆迁事务处委托从事拆迁管理工作过程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擅自给拆迁户虚增房屋面积、虚增拆迁补偿款,致使国有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肖某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过程中,与他人互相勾结,利用从事拆迁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为拆迁户谋取非法利益,大肆收受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法院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邵阳一征地拆迁事务处工作人员受贿领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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