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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男子医院送外卖滑倒受伤 状告医院获赔3万

A-A+2013年7月9日09:31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记者 李广军)在医院送外卖时不慎滑倒受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昨日,浏阳市民胡某收到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明确:由某医院赔偿胡某因伤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33465.26元。

  胡某从2008年开始在浏阳市开了一家快餐外卖店,供周边商店、医院、娱乐场所和游人临时就餐。去年9月24日,胡某送外卖至某医院6楼后,下楼行至5楼平台时,因楼梯平台湿滑,造成其跌倒受伤——其右膝粉碎性骨折,花掉医药费1万余元,还需后期治疗费7000多元。事故发生后,胡某要求某医院承担其医药费遭到拒绝。

  今年3月,胡某把医院告上了法庭。在诉讼过程中,胡某向法庭提供了两名现场目击证人证明医院楼梯间湿滑有水的现场情况,同时提交了病历资料证实其受伤的时间、地点及受伤原因。医院则表示,胡某受伤后未经现场录像、拍照,无法确定楼梯平台是否有水、湿滑,亦无法证明某医院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

  经过二审终审,法院认为:医院作为对外开放从事医疗活动的机构,对进入医院的公众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损害发生的,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记者昨日从判决书上看到,该案法官认为,胡某向法庭提交的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相互认证,能够证明胡某在某医院跌伤时地面存在积水的情况;某医院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及具有举证优势实力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医院并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故此,胡某所诉某医院楼梯间湿滑导致其跌倒受伤的事实可以认定。“同时,胡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时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某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过合议庭评议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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