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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中院因毒贩提出遭刑讯首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

A-A+2013年6月7日15:24中国法院网 评论

  6月3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在醴陵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黄某等8人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该案引起公安系统广泛关注,醴陵市公安局百余名干警参加旁听。该案两名被告人在庭前提出公安在讯问时有刑讯逼供行为,并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庭审前,合议庭召集了庭前会议,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等问题,了解了情况,听取了意见。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黄某、文某均提出公安部门在对其讯问时实施了刑讯逼供。黄某的辩护人提出“现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刑讯逼供的事实,但在其会见被告人黄某时,黄某多次提出公安对其刑讯逼供”。文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从被抓到开始讯问,超过了十二小时,不符合拘传时间”。

  合议庭经过短暂的休庭合议,决定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公诉人出示了两被告人的健康体检表、讯问被告人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并要求参与办案的两名民警出庭作证。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针对被告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进行了辩护。调查结束后,法庭经评议宣布,需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对被告人文某的拘传未超过二十四小时,拘传时间合法;出庭证人证实,保证了被告人充分的休息时间;被告人黄某的伤系手铐器械造成,体检表、出庭证人均证实系依法使用手铐形成,未超过使用器械的限度,且同步录音录像也证实了是依法讯问两被告人。因此,两被告人在庭前的供述收集程序合法,可进入举证质证阶段。

  最后,因该案案情重大,法庭未进行当庭宣判。

  这是我国颁布《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及新刑诉法实施以来,株洲中院司法实践中首次启动该程序,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陶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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