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记者谢敏 实习生杨晓杰)8岁的妮妮就读于醴陵王仙镇香水学校。6月26日,妮妮的妈妈看妮妮总有些不雅观的动作,便教育她,“你是女孩子,有些地方是不能让别人乱摸的。”没想到妮妮竟说语文老师曾摸过她的下体。
几番考虑后,妮妮的母亲决定报警。当天,醴陵市公安局王仙中心派出所的民警将妮妮的语文老师苏某带走。7月8日,苏某被治安拘留12天后,回到家中。
据了解,苏某现年六十多岁,头发发白,为退休教师,后因香水学校师资不够,被学校返聘。苏某获释,香水村不少村民感到惊讶。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验认为,此案中,苏某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可能因警方查实的情况还不构成追究刑责的条件。
一般而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方可以猥亵儿童罪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猥亵行为不构成犯罪时,可以依据治安处罚法,处以拘留的处罚。”申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