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有隐患 房东被判担责
李秦和张义的家属以房东提供存在安全隐患房屋为由,将其告上了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受理案件后立案查明,事发出租屋是房东利用防洪层自建,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出租房进门右手边虽设有一个60㎝×50㎝大小的窗户,但是窗户并没有安装玻璃,被不锈钢条所封闭。室内通风,基本依靠卫生间外一个直径16㎝大小的圆洞。进门左手边的墙上装有热水器,但是并未安装废气排出管道。房东在热水器的下方贴有“温馨提示”,其上载明:“请将液化气的总开关随时关闭,否则后果自负,房东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认为,房东擅自将防洪层改建用于出租,房屋本身不具备生活居住的条件,且通风严重不畅;同时,在室内使用液化气,且热水器未安装废气排出管道,为一氧化碳(包括其它气体)在室内聚集提供了条件,使房屋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虽然被告在出租房屋室内贴有提示,但事发时液化气总开关呈关闭状态,说明张义和李秦是按照提示在使用液化气。为此,对于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导致二人的死亡,房东无疑存在主要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房东应当对二人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李秦和张义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租赁房屋且在该房屋内起居休息时,忽视了房屋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二人对自己的死亡后果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不服判决 房东提起上诉
顺庆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最终判决,判决房东赔偿张义李秦双方家属的各项费用共计83万余元。判决后,房东坚持认为自身并无过错,并且自身也无力赔偿如此数目巨大的款项,便于近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提起了上诉。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刘治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