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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一公路违规收费政府拒撤 本地司机频繁冲关

A-A+2013年6月12日08:19华商网-华商报评论

  湖南最后一个一级公路收费站竹莲收费站,多年来一直是一个是非之地。本地司机频繁冲关,不惜发生肢体冲突。收费员有时也默认本地司机逃费行为,但对外地牌照却从不手软,形成一地两制的收费形式。收费站两侧的政府,对此态度迥异,沅江市政府认为收费站有影响招商引资等弊端,

  要求拆除;益阳市政府则坚称收费于法有据,有责任支持合法经营。

  这个一级公路全长26.6公里。按照2004年实施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中的规定:建设收费公路,一级公路连续里程应在50公里以上。竹莲收费站显然并不符合条件,但往返却均需缴纳10元费用。益阳市交通局副局长刘正球解释说,《条例》第59条规定:在本条例生效前在建和已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的规范,由国家交通部、财政部等相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进行规范。益沅公路是2001年8月由湖南省发改委批准立项,2003年开建,2005年10月建成,没被列入必须被撤销的范围之内。

  这个说法,带有明显对法律的歪曲解释。因为正是刘正球所说的由交通部制定的相关规范2006年1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对于《条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间距达不到《条例》规定标准的,各地应逐步进行调整,直至满足《条例》规定要求或撤并相关的收费站。”交通部新闻发言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条例》实施前已建成通车并投入运行的收费公路,收费站间距达不到规定的,要逐步调整或撤并,这是《通知》提出的两点硬性要求之一。

  也就是说,虽然竹莲收费站在《条例》实施前即已开工建设,但必须逐步调整或撤并。益阳市政府非但没有如此做,反而将公路收费经营权以3.18亿元的价格整体出让给香港鼎丰国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刘正球称,如要撤销竹莲收费站,必须由益阳市人民政府与投资商协商出资回购,将收费站变更为政府还贷性收费站后,才能依法撤销,但回购的巨额资金存在缺口。

  按照刘正球的解释,竹莲收费站建设并不违法,裁撤虽是硬性要求,但相关规定并未要求撤销时限,因有缺乏回购资金的现实困难,所以现在无法执行。

  这样说表面上似乎过得去。其实不然。刘正球只含混称,在“公路建设后期”将经营权转让香港鼎丰公司,却并未说明具体年份。查既往资料,有偿转让时间为2004年10月。而《条例》虽11月1日生效,但在当年8月即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9月13日对外公布。也就是说,在将经营权转让给鼎丰公司之前,益阳市政府显然已知国家要限制一级收费站的设立,知道接下来交通部的规定也要依此原则对不满50公里的公路收费进行规范,却仍然给予后者28年之久的经营权,并允许后者在这么短距离的公路上,收取往返高达20元的费用。而后再以政府无力回购为名,让这个事实上违法的收费站,继续吸纳民脂民膏。

  错误的根源,在于2004年10月,相关决策者完全无视民生,以试图规避法律的方式,激发社会矛盾,如沅江市委所列举的“严重影响了地方的安全稳定;严重制约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行车安全”。一个坚硬的收费站,已是民权软弱的象征之物。如果湖南省政府和中央政府真正权为民所用,难道可以不追究当事决策者的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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