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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A-A+2013年6月23日14:18法制网-法制日报评论

  法庭审理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庭休庭后,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庭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与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会见,对二人分别进行心理评估。之前,针对案情实际,法庭委派特邀社会调查员先后对两人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形成了涵盖了其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一贯表现、犯罪原因分析、量刑建议等方面的《社会调查报告》。

  庭审后,心理咨询师再次走进看守所,对二被告人分别进行了心理干预。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启智、付某共谋采用杀人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9天内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入户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中致7人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共谋犯罪,共同杀害被害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付某作案时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庭作出前述一审判决。同时,法庭判定刘启智、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邬某等人经济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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