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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老司城内拍电影须报批 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A-A+2013年4月11日08:38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国内最大古代土司城市遗址保护将有法可依

  保护区内拍电影须报批,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本报4月10日讯(记者 刘文韬 苏莉)今天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次会议对报请批准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老司城遗址保护条例》进行分组审议。这座国内规模最大的古代土司城市遗址保护将有法可依。

  老司城遗址位于永顺县以东19.5公里的灵溪镇司城村,始建于公元910年,止于公元1728年“改土归流”,世袭27代,共35位土司,历时818年,总面积25平方公里,核心区面积25万平方米,是永顺溪州彭氏土司政权的司治所在。老司城遗址是国内目前发现的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历史最悠久的古代土司城市遗址,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评选为2010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惊世大发现,2012年被列入国家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录。

  据悉,制定条例的目的,一是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老司城遗址,二是为了配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需要。条例共29条,对遗址保护的范围、管理体制、维护资金,以及原住民利益维护、自然景观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将维护资金来源分为5项,包括上级专项补助、州县财政预算、展示利用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等。条例规定,维护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条例第二十条对拍摄管理进行了规定:在老司城遗址保护区内进行电影、电视拍摄,拍摄单位应当征求老司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意见,报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申请拍摄的单位应当在保护管理机构文物管理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拍摄,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文物安全。拍摄时,不得用文物作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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