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2007年就已调高高温津贴,每人每天8元,但多数企业至今落实不到位,八成人难足额拿到高温津贴。
持续的酷暑高温下,高温津贴却得不到落实,向有关部门投诉,却因为工作难找不敢惹恼单位而放弃维权。“高温补贴执行难因缺乏法律约束,企业多掏钱无疑增加了成本支出。”湖北省劳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高温津贴执行不到位或不执行的主要原因之一。全国许多城市针对高温天气也曾发布过紧急“通知”或“规定”,但是“通知”、“规定”毕竟不能替代法律,执行起来并不尽如人意。
高温天气不仅可能损害室外作业人员的身体,而且也极易引发安全事故,有统计数据表明,7、8、9三个月的安全事故占到全年事故的三成还多,对人们的工作和生活构成了严重威胁。然而,令人忧虑的是,我国对于高温条件下劳动保护立法比较滞后,目前唯一的全国性的政策法规,还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应该说,这部“暂行条例”在当时的社会状况和经济条件下,对劳动者曾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近半个世纪过去了,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也有了飞速的发展,尤其是面对全球气候变暖这一事实,一部暂行了四十多年的“暂行条例”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的发展需要。而且,“暂行条例”对高温的界定、高温休假、高温补贴等具体细则均未明确,也未规定任何强制性的法律责任。显而易见,暂行了50年的“暂行条例”与时代发展的差距较大,与当前的社会发展状况脱节,很难保障劳动者高温劳动的权利。由此可见,群众的安全需要“高温立法”、时代的发展需要“高温立法”、社会的和谐需要“高温立法”。
当高温已经超越了简单的自然现象,越来越成为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时,它“烤”验的就不仅仅是市民,同时考验着政府及公共管理部门的危机应急能力。由此可见,高温劳动保护和高温补助应该得到法律关怀和制度保障,国家和各级地方立法机构应该尽快将一定条件下的高温天气确定为自然灾害的一种,用法律来保障高温天气下公民的健康权,明确高温劳动保护的主管部门,并针对高温条件下职工作业如何进行劳动保护给予具体规定,对从事野外、室外、高空、高热等条件下劳动者的保障给予具体规定,对高温劳动保护补助也予以明确,以确保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