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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省长须从现任副省长中提名

A-A+2013年4月11日07:34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长沙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因此,代理省长须从现任副省长中提名。        记者杨杰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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