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报销化肥款名义,套取专项资金
法庭上,彭彬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贪污事实没有异议。
2009年5月底,彭彬因装修其经营的洗脚城缺乏资金,从而产生套取巩固退耕还林工程资金的念头。彭彬用报销化肥发票等方式,套取巩退资金,将314万元占为己有。
彭彬让商人王某及另一家农资公司去找化肥发票,彭在发票上签字后,让巩退办副主任及出纳以永顺县林业局申请支付后续产业工程款的名义,到永顺县财政局报账。同年7月,永顺县财政局将钱打到永顺县林业局,林业局再将钱打给王某和农资公司,彭彬叫出纳督促农资公司将钱转给王某,王某再将钱打给彭彬。在彭彬套取的资金中,有200万被用于经营洗脚城。
此外,彭彬还以给工程承包人追加工程款为由,骗取巩退资金10万元,伙同他人虚列支出,套取以工代赈资金18万元。
为了应付湘西州纪委查账,彭彬找人做了一套虚假材料,虚增了一千多亩造林面积。
2011年7月7日,彭彬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依法逮捕。
庭上递交立功材料请求从轻量刑
一审判决彭彬受贿金额共有三笔,共计119万元。彭彬对于第一笔中的70万元有异议。
永顺县发改局与当地一家水泥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发改局每年都在该公司采购水泥。
2006年10月,彭彬向一水泥公司负责人向某借款30万元,向某同意借款。
2009年1月,彭彬以参股某商品房资金紧张为由,又向向某借款40万元。
“这70万是借款。”彭彬在法庭上一再坚持自己的观点。同时,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吉首市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书,称自己在羁押期间,听同监人员说起刘某抢劫、故意伤害,并对这一线索进行举报,帮助警方抓获嫌犯。彭彬请求二审法院认定自己的“立功行为”,从轻量刑。但检方认为,该证据需经合议庭调查核实后才能认定。
经过一个上午的庭审,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