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株洲讯(记者蒋文跃)从城市“明星”,到受贿、非法所得总计达56万元,株洲市体育局原副局长王海程的落马,曾让不少人为之叹息。一审中,其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王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其有立功情节,获减刑一年。
据透露,二审中,王海程向法院提出立功情节,请求予以轻判。其辩称,自己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他人入户抢劫一次、抢劫一次及强奸一次,有重大立功情节。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最终判决为受贿罪成立,没收受贿犯罪所得31万元,其他非法所得25万元。量刑从一审的五年有期徒刑减为四年。
王海程案一审法官告诉记者,案子在天元区法院审理时,王海程只有自首情节,其量刑从10年以上减至5到10年档。期间,对方并未提出有立功情节。
立功情节为何未在一审中提出?王海程在一审中的另一名辩护律师杨建明说,此前一审时,已从王处得知了其有立功的线索,但当时未被调查核实。
杨律师还透露,因部分意见相左,他与另一位一审代理律师高起群并未担任王的二审辩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