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庭前调查会议引导未成年人
被告人程某、李某、冯某、樊某、张某均为未成年人,长沙市某学校中专学生。戴某,1996年生,长沙市某工厂保安。唐某,1995年生,职高肄业,无业。
2012年2月20日,冯某、张某将同校学生余某、邓某约出,由樊某和无业人员唐某对余某、邓某实施强行搜身和暴力殴打,威逼余某交出其iphone4S手机,后余某趁其不备逃脱。2012年3月1日,程某再次将余某带出。由戴某、李某对余某实施强行搜身和言语恐吓。威逼余某交出手机未果。便殴打余某达数分钟,并强行抢走余某身上现金。2012年1月5日,程某伙同吴某驾驶摩托车,趁被害人左某不备,抢走女式挎包一个。
通过审前社会调查后,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程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000元。其他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免予刑事处罚不等,并处罚金。
【点评】 这是我省人民法院第一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庭前调查会议,新刑诉法第182条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开庭以前,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与审判相关的问题情况,听取意见。该案件通过庭前审查会议,引导未成年被告人深刻剖析自身的思想、性格问题,最终促成了谅解协议的达成。■记者 虢灿 实习生 杜洋 通讯员 文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