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2012年11月6日,常宁市某中学学生董某某因琐事欲报复同校学生刘某某,纠集同学关某某等多人准备在学校门口拦截刘某某。刘某某得知后,喊王某等人护送其回家。在王某等人返回途中,董某某、关某某等人将王某等人拦住。关某某先用钢管扑打王某,被王某挡住。王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关某某捅去,但未捅中。王某走了约10米远后,朝关某某喊道:“有本事你来打呀!”关某某遂持钢管追打王某。王某躲闪后,用弹簧刀朝关某某胸腹部捅去,将关某某捅伤致死。
衡阳中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年。
【点评】这是新刑诉法实施后,我省首例适用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的案件。根据新刑诉法第270条之规定,在法定代理无法到庭的情况下,合适成年人的替代出庭,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从程序上确保了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