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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

A-A+2013年4月10日07:54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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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

  擅离职守可直接撤职

  本报讯(记者 彭玮蔚)4月1日起,长沙进入汛期,防汛工作成为重中之重。昨日,市委办公厅下发了《长沙市防汛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即日起正式实施。据悉,防汛期间,如存在防汛任务的区、县(市)及乡镇的领导工作失职、擅离岗位或处置不当的,将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撤职处分。

  《办法》明确,在防汛期间,如拒不执行上级命令,不服从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的;分工负责的地区和工程因责任不落实造成责任事故的;未治理或未彻底治理上年度已出现的险情和隐患,导致次年再次发生重大险情的;未及时处理防汛检查或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险工隐患,发生重大险情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可直接给予撤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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