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政治合格,品行端正。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4月15日至1995年4月15日期间出生)。报考司法警察、人民法院书记员等职位另有年龄要求的,以公布的职位条件为准。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五)具备拟任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六)符合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的经历,即在县级(含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以及自主创业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为在湘服务(含在外服务的湘籍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在基层服务2年以上)”、“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在岗的四类项目服务人员。已考录为公务员的人员,不能报考定向招录四项目人员的职位。
报考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对有疑义的学历(学位)证书,以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专业审查按照《湖南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指导目录》规定执行。要求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司法考试成绩单不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凭通过司法考试的成绩单和司法部门证明可视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公开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服务年限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公务员,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试用期内被取消(含本人放弃)公务员录用资格未满2年的人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五年)的在职公务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报考。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四项目人员服务期限、学历(学位)证书及其他证书取得时间,以及其他与时间期限相关的资格条件,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均以2013年8月31日为截止日期,并按足年足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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