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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教授用精液治病判猥亵 法院引用《本草纲目》记载

A-A+2013年5月19日11:28羊城晚报 评论

  不属强奸

  在马林心理咨询室里,有张保健床,床尾有两个支架,患者躺在床上,两腿搁在架子上,彭花表示马林在此实施了犯罪。治疗床能否实施性行为,成为法庭的争议点之一。

  法院表示,事发后,经现场查看该治疗床,发现涉案治疗床已被他人改变了原始现场状态,不能证实是马林对彭花实施按摩治疗时的原始状态,马林供述也承认曾在次日进行了清理。根据现有证据,仍没有充足依据证实马林有对彭花实施了奸淫行为。因此,对于马林及其律师提出的其仅对平躺在治疗床上的被害人进行按摩治疗,没有对躺在治疗床上的被害人实施性侵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马林提出的自创药方及人体精液可以治病的辩解,法院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出具的复函,已证实人体精液不属药用物质,不能作为药品使用。马林提供的广西中医学院中医副教授蒋某自书的《关于人体精液的药用作用》,仅证实是蒋某的个人观点,没有经过科学论证,不能作为证据。

  法院在判决中还引用了《本草纲目》的记载,反映人精对妇科疾病的治疗没有任何疗效。法院认为,马林在对患者治疗时既不告知并未经女患者同意,将自己未经检验的精液强行放置到女患者的阴道里,既违背道义和法理,也没有充足的医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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