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南4月7日电(通讯员 向琼 贾俊) 村民田二因退耕还林问题,对村支书田某某的所作所为有意见,多次到上级相关部门举报上访,造成村支书对他怀恨在心,两人之间矛盾越积越深,导致村支书顾凶伤人。近日,保靖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村支书及所顾两名凶手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靖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开展刑事和解,促成犯罪嫌疑人获得被害人谅解,主动赔偿经济损失,被法院判缓刑。
被告人田某某是保靖县某镇村支书,镇人大代表,曾因退耕还林问题多次被被害人田二向县有关部门举报,两人之间产生矛盾。
2012年6月16日2时许,田某某产生了报复田二的念头,并随后给侄儿田某打电话表示自已愿出5万元钱砍田二一只脚,请侄儿帮忙请人办这件事,田某得到伯伯的指示后,找到被告人石某和吴某(在逃),要两人帮忙去砍个人,并承诺事后给一定的报酬,两人同意后,田某从田某某处先取得2万元现金,分别给吴某和石某0.2万元起动资金。
6月18日,吴某和石某两人到去田某某所在村的路上等待下手的机会。当天17时左右,田二从村秘书家办完事骑摩托车回家,在途径一个大坳处时,被石某和吴某以摩托车没油请其帮忙骗下车,在田二帮忙修车时两人将其砍伤。事成后,田某告知田某某并取走2万元现金,分别给石某和吴某每人1万元酬劳,随后两人外逃。案发后10余天,田某找田某某取走余下的1万元报酬。
经鉴定,田二左手因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伤残,因锐器伤致左小腿神经、血管、肌腱断裂后遗留左足功能障碍残废程度评定为八级伤残,最高评定为七级伤残。
后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三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田二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田二对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法院根据三被告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田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石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判处田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