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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一官员公务员招考徇私舞弊被逮捕

A-A+2013年4月7日07:20华声在线-湖南日报评论

  【检察官说法】

  郴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平介绍,《刑法》第41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进一步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涉嫌6方面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而予以认可的情形。

  本案中,陈军志明知考生骆某的资料不真实,而利用审查资料的职务之便,使其通过资格审查,让代考人顺利参加考试,并在笔试通过后将考生骆某列入面试名单、预录取名单。其行为涉嫌构成招收公务员徇私舞弊罪。

  【温馨提示】

  在当前公务员考试热潮中,惩治这种利用职务便利的徇私舞弊行为,有利于公务员考试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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