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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检察官任免与任职条件

A-A+2013年5月28日07:11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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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官、检察官任免与任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对于审判员和检察员的职务任免,均作出明确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的审判员、检察员均需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法院、检察院,其审判员、检察员均需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对于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这两部法律也有明确规定: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铁路司法机构曾“两立两撤”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 中国的铁路司法机构经历了“两立两撤”的历史进程。第一次是在上世纪50年代初期。1953年,我国建立铁路运输法院,1954年,建立铁路运输专门检察院。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法院和天津铁路沿线专门检察署是第一个铁路专门法院和铁路专门检察署。

  1957年,铁路两院被撤销,“原因在于案件太少”。1982年,我国又开始重新组建铁路司法机构,这次构建的是铁路系统司法机构的“独立王国”,设立铁路运输高级、中级、基层法院三级。检察院也一样,分为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局一级的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和铁路分局一级的基层铁路运输检察院三级。

  1987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和全国铁路运输检察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的工作改由所在省一级法院、检察院领导,但铁路基层两院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检察分院之间的业务关系不变。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交通运输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铁路运输检察厅进行业务指导。

  2012年5月4日,重庆、云南两地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移交地方;5月5日,湖北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5月10日,宁夏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同年5月23日,湖南境内铁路法、检两院移交地方。此前,青海、陕西、甘肃、安徽、江苏等地的铁路法院和检察院都已移交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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