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袁定波)城乡规划法、行政强制法施行后,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如何适用法律,特别是如何确定拆违主体,司法实践中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在调研中发现,拆违案件不仅数量多,处理难度也大,个别基层法院甚至积压了上千件涉及拆违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少法院在案件受理、执行方面还承受着来自地方的压力,迫切需要统一法律适用。
“最高法此次针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统一了拆违法律适用,解决了目前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领域法律理解分歧和困扰人民法院诸多现实难题。”最高法行政审判庭负责人今天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各级法院在审理因拆违活动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时,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依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定和谐。
强拆要按行政程序执行
批复明确,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强调非诉的意义,首先在于严格区分是否属于诉讼中的强制执行。”这位负责人表示,在诉讼案件中,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属于诉讼中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形。至于一些地方行政机关在诉讼中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诉行政行为的,原则上不得准许。而非诉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非诉。
该负责人指出,其次在于严格区分行政机关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只有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可以向法院提出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法律既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就意味着强制拆除要按照行政程序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获得了法定授权,启动非诉执行司法程序理由不足。”该负责人说。
适用违反规划违建强拆
据了解,根据城乡规划法有关强制拆除的授权性规定,乡、镇人民政府既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等行政决定的主体,也是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只是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等行政决定的主体,而直接实施强制拆除活动的主体,须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记者获悉,此处的有关部门实践中有各种情形,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此处的责成程序实践中也各有不同,有的以规范性文件加以明确,有的就个案作出责成决定,有的表现为内部行政程序,有的同时产生外化效果,有的直接以政府名义催告当事人或者作出带有责成内容的强制执行决定等。
“目前,对上述问题的各种规范欠缺,操作不统一,情况较为复杂,影响到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就相关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受理和审查。批复之所以强调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主要是因为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不同法律有不同规定,行政机关并非在所有情形下都有强制执行权。而城乡规划法的上述条文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故批复重在解决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相关问题。”该负责人表示。
该负责人强调,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行为事关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中的社会稳定、老百姓切身权益保障和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批复回应了社会普遍关切,对明确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权责,规范和推进社会管理,促进法律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