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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幼女恋爱发生关系 被判强奸获刑3年

A-A+2013年6月1日09:30京华时报评论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明知是不满14岁的幼女,还与其交朋友并发生性关系,记者昨日获悉,被告人张某构成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成年人张某与13岁的女孩彤彤同住在通州区一农村,一个偶然的机会,两人聚在一起,还谈起了恋爱。今年初的一天,彤彤在家挨骂后,找到张某倾诉。当日21时,张某将彤彤领到自己家中。当日21时许至次日10时许,在明知彤彤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他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

  次日,彤彤家长在张某家中找到彤彤并报案。庭审中,张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犯罪后自首,当庭认罪、悔罪,且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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