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澧县4民警查案后公车私用钓鱼接受当事人宴请被通报

A-A+2013年6月1日08:16三湘都市报评论

  本报5月31日讯    有网友近日发帖举报,称澧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公车私用,在私人鱼塘钓鱼休闲,大吃大喝。紧接着,公安局回复:是办案没有钓鱼,没有大吃大喝。今天,记者从常德市纪委作风办了解到,澧县森林公安局当日4名工作人员违规情况属实,在执行完公务的情况下,接受了当事人的宴请,作风办查实后予以通报。   

  5月2日,有网友发帖,举报“澧县公安公车私用于鱼塘钓鱼休闲”。帖子详细描述了澧县森林公安局几个民警4月26日受鱼塘黄老板之邀公车私用,在澧县官垸乡鸟儿洲村私人鱼塘钓鱼休闲,大吃大喝。发帖人还上传4张警车的现场图片。

  5月3日,澧县森林公安局在网帖后跟帖回应,说明情况:4月26日上午,澧县森林公安局工作人员李长明、郑先智、于淼鑫、廖雄飞四人,驾驶警车湘J1369前往澧县官垸乡办理一起滥伐林木案件。办案过程中,因官垸乡鸟儿洲村原学堤渔场的一条简易土路被人挖断,警车湘J1369只好停靠在离鱼塘20米的路边,侦查人员在砍树人带领下,步行前往砍伐现场进行勘验。勘验完毕后返回鱼塘简易工棚制作询问笔录、勘验笔录,帖中房屋图片实为工作人员做笔录时的鱼塘简易工棚。澧县森林公安局回复中强调网帖反映该局工作人员钓鱼、大吃大喝的情况不属实,并附上了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简易土路被人挖断的照片。

  而5月31日,常德日报头版刊发《市纪委监察局通报六起违规典型》,排在第一的就是澧县森林公安局的这起事件。通报称:澧县森林公安局刑侦治安队长李长明及郑先智、于淼鑫、廖雄飞4人,4月26日在该县官垸乡调查一案件时,接受当事人李某、周某的宴请,李长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郑先智等3人被警示谈话。

  ■记者 聂诗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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