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车主眼中,买保险可以打折、有礼品赠送、没有最低只有更低……而所有这些“优惠”的背后,实则是湖南车险市场价格混战的惨烈现实。
为抢夺市场份额,湖南经营车险的20家财险公司竞争异常激烈,车险市场乱象频生。其最终结果是,几乎有90%的财险公司车险处于亏损或濒临亏损状态。任其下去,必将造成财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产品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下降,最终损害的仍是消费者利益。4月15日,由湖南省20家财产保险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简称《公约》)实施。
针对车险市场的种种乱象与质疑,5月24日,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召开“湖南车险合规诚信公约”说明会,对《公约》的签订和有关约定予以权威解读。说明会现场,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曹瑞华、副秘书长阳继泽分别就车险费率打折、车损险“高保低赔”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接受了新浪湖南的专访。
新浪湖南:4月15日实施的《湖南省车辆保险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公约》,是否约定了车险费率打折?
阳继泽:保险产品系金融产品、特殊产品,将车险费率浮动(费率上浮、费率下浮)因子使用简单推定为打折,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公约》没有车险费率打折的约定和表述,只有准确使用报备车险条款费率浮动因子承保的约定条款。
比如,新车投保,本只能使用多险种(2个主险以上)投保1个费率浮动因子(下浮5%)。为让利消费者,《公约》约定新车也可提前使用本应在次年续保时方可使用的车辆年平均行驶里程30000公里以内费率浮动因子(下浮10%),两个费率浮动因子同时使用,车险费率即可下浮至85.5%;又如,旧车投保,上一保险年度车辆没出事故且按期续保的(含脱保不超过30天),第二保险年度可享受10%的无赔款优待(费率下浮10%)。
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向保险监管机关报备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都明确了综合费用率控制在35%以内。其中,保险保障基金1%、各种税收7.3%、管理成本(含员工工资等)12%。由此可见,可用作手续费的费用已不足15%。因此,《公约》依据各家财险公司报备条款中的综合费用率约定不统一的手续费标准及浮动区间是科学合理的,也是符合报行一致规定的,更是符合《反价格垄断规定》的。
目前,湖南地区保险公司的车险费用成本很高(理赔成本在外),有的高达50%左右的费用成本,而正常情况下车险的成本需要控制在35%以内。成本超过35%标准的话,就会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也会导致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公约》的签订,是各大财险公司站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高度、充分协商一致的结果。此举与近期保险监管机关治理车险市场的工作部署是一致的。从根本上说,《公约》的出台和履行,有利于规范车险市场,进而更好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新浪湖南:据媒体报道,根据该《公约》,自4月15日开始,车损险定价均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计算。有消费者质疑,旧车投保车损险存在“高保低赔”的现象,请您权威解释下《公约》的有关情况。
阳继泽:目前社会上对车损险所谓“高保低赔”存在一定误解,车损险实行的是“足保足赔”。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大家关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共有三种模式可以选择。
“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需更换零部件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对于旧车,保险公司也不会提供使用了10年的大灯进行赔偿。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
新浪湖南:目前对车损险“高保”的质疑,是否理解为“足额投保”?所谓消费者对“低赔”的质疑,主要是担心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请您为广大车主解读一下。
阳继泽:“足保”目的是“足赔”。目前的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
另外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例如湖南车主王先生,2009年6月15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丰田轿车,车辆损失险保额19万元,保险期间内出险2次,第一次是2009年10月12日在某地发生事故,获得赔款78200元,第二次是2009年12月19日在省内另一地方发生事故,获得赔款169600元,两次车损赔款合计达到247800元。
综合来看,超过99.9%以上的赔案是“足保足赔”的,个别赔案既有类似“足保多赔”,又有所谓“少赔”的现象,从保险经营大数法则出发,为了降低产品复杂度、方便客户理解并兼顾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公平和效率,开发产品时采用了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种责任合并制定保额的方式。
新浪湖南:今年以来,湖南车险市场“价格战”愈演愈烈,各式各样的优惠遍地开花。根据《公约》约定,新车车险最高优惠15%,电话车险不得有额外送礼,手续费返还实施严格比例控制。这意味着,以前买车险附送的很多优惠政策都没有了,这让不少车主有些难以解释。为何会出台“买保险不能送优惠”的规定?
曹瑞华:近年来发展迅猛的电话车险,对传统渠道形成严峻挑战,为应对电话车险的冲击,争抢市场份额,手续费大战成为车险传统渠道一致选择。
保险公司为争抢市场份额,除了降低保费,提高手续费(佣金)便是放肆地送优惠或高额返现。电话车险价格里面有逾10%的费用被以多种渠道隐性提取消耗。类似的优惠为恶性竞争开了先河。
2012年下半年以来,整个财险市场充斥着“低价竞争”的气氛。一份流传于保险业的2012年成绩单显示,2012年全国62家财险公司中,有多达37家出现承保亏损,亏损面近六成,而亏损背后,恶性竞争被认为是一大原因。
湖南正在履行的《公约》约定,车险产品销售不能再有额外送礼,不得在已经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4S店设立电网销的现场打单点、不能给电销渠道额外支付手续费……便是化解市场不良竞争的一剂药方。
《公约》在手续费支付上也进行了规范:“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广告费、宣传费及赠送其他事物,不得以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有价证券、保险产品、折扣券等)”。
《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向客户给予或承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公约》不允许车险产品销售送礼是遵照《保险法》的规定而已;规定4S店不得销售电销车险,主要是因为电销车险是由专门的渠道进行销售的(保监会有明确规定)。
实际上,现在全国保险业都在下重锤,用铁腕禁止保险机构给车险业务客户合同以外的保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禁止非电销渠道销售电销渠道专用产品。
今年4月10日,青岛保险业签订行业自律公约,其中一条就是不得采取任何形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包括赠予客户现金、现金等价物、加油卡、洗车卡、各类打折卡;禁止赠送各种实物礼品或车辆保养等服务项目,禁止通过与第三方合作变相赠送以上物品。
新浪湖南:站在保险行业的角度,公约的出台将会有哪些市场影响?消费者应该如何看待呢?
曹瑞华:对车险市场乱象的规范治理,关键在于车险产品费率和销售手续费(佣金)的合规化、合法化。公约履行之前,各类中介机构竞相抬高车险中介手续费,车险市场恶性竞争愈演愈烈,财险公司车险销售成本大幅攀升,车险经营出现亏损。
据湖南多家财险公司反映。保险公司给车主的车险费率优惠,理应严格按照出险次数和条款规定等来计算保费,为争夺客户资源,被迫付给4S店、保险代理公司等中介机构高额手续费(佣金)。否则,公司业务难开展、车险市场份额难保住。
保险经营中原本一笔保单的合理的销售费用是15%,也就是说,如果客户通过4S店与保险公司签订保单,4S店能获得15%左右的手续费或提成。为抢夺市场,一些保险公司被迫通过变相提高手续费的方式拉业务;被迫通过不同的途径和方式“返给4S店及中介的佣金比例已经超出保费的30%”。长此下去,保险公司必然亏损,偿付能力下降,保险消费者利益必然受损。因此,治理车险市场乱象,必需正本清源,拔乱反正。
《公约》的履行,对上述恶性竞争的顽疾,有望发挥整治、医治的积极作用。而要真正实现正本清源,治理规范车险市场秩序,行业遭受阵痛在所难免,期望广大保险消费者予以理解和支持。【新浪湖南财经 邱 晓 通讯员 谭菊元 彭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