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定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查明,陈京元于2003年6月至2011年3月任湖南省交通厅(后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计划统计处副处长,负责交通扶贫项目计划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县际及县到乡公路项目计划安排以及协助管理国省干线公路建设计划安排。2008年至2010年,陈京元利用担任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计划统计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及单位所送的财物共计价值82.7万元及10盒冬虫夏草及4盒虫草粉,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陈京元尚有483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二审法院认为,陈京元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2012年10月,长沙中院作出判决,陈京元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