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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副行长张红力:金融立法修法一定要及时

A-A+2013年4月1日10:14中国经济周刊评论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4.18,0.01,0.24%)副行长张红力:金融立法、修法一定要及时

  3月4日下午,刚刚结束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张红力在接受《中国经济周刊》采访时表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一个国家国际竞争力的体现。

  在张红力看来,24小时不间断的实时交易,令金融市场瞬息万变。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向纵深发展,无论是一国货币政策的调整,还是金融市场的创新,抑或风险的传播,都会产生全球效应。由此对一国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产生的挑战和冲击,不言而喻。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金融法律体系,形成了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票据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保险法》和《担保法》在内的金融法制体系。但金融业日新月异、金融市场瞬息万变,现行法律体系已出现一些未能覆盖但又亟需法制保障的立法盲区,有必要制定一些新的法律,如金融稳定法,期货衍生品法,金融消费者及投资者保护法等。同时,一些早年适用的法律条文已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作为世界顶尖的银行机构,中国工商银行早已被国际金融界所熟知,张红力也经常参与一些国际金融事务。“对于国外的东西,我们当然要辩证地分析和接受,外国的东西不一定都是好的,但通过我的了解,在金融立法方面,西方的一些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张红力表示,国外一些发达经济体的金融立法和修法速度通常都很快,既适应了变幻莫测的金融市场的需求,也为金融风险的防范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2001年,安然申请破产,次年7月,萨班斯法案颁布,成为美国经济大萧条以来,覆盖范围最广,也最为严厉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2008年9月,雷曼兄弟倒闭,2010年7月,多德佛兰克法案通过。多德法案被视为自大萧条之后,美国改革力度最大,影响最深远的金融监管改革。这一法案得以迅速通过,一个重要安排在于没有对如何确保金融稳定进行细致、详尽的规定,而是授权于新设立的机构进行管理。以此来避免过多的国会辩论,从而加快了立法程序。”

  张红力认为,相比之下,我国的立法速度和修法进度都比较慢,难以适应金融立法、修法所要求的时效性和紧迫性。

  究其原因,有多个方面。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常两个月召开一次,立法过程中还要不断向国务院及其相关组成部门,乃至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涉及的范围较广,环节较多。在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准确性的同时,却也放缓了立法和修法的进程。加之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通常会涉及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格局的界定和调整,面临的阻力和纠葛,自不待言。有时候甚至因为一个条款无法达成共识,就要搁置数年。

  张红力认为,中国必须采取措施加大金融立法、修法的专业性、及时性。

  张红力表示,目前的《立法法》对于立法程序有明确规定,保障了立法、修法的严肃性、规范性。但是在操作中,修法工作往往耗费时间较长。可以考虑在《立法法》的框架下进行试点:对一些金融法律的修法程序尽可能简化,并加快修法进度,保证一些不涉及基本原则、但又明显不适应客观需要的细节问题,在较短时间内能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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