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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植民工洗漱时摔伤索赔一审判赔二审判不赔

A-A+2013年5月21日07:46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本报记者刘志杰通讯员贺金华赵丹张家界报道

  2011年9月13日,农民工梅某在雇主所租的民房内洗漱时,踩到苔藓滑倒摔伤,右脚粉碎性骨折,经鉴定为八级伤残。

  而后,梅某向桑植县法院起诉,向雇主刘某、承包项目的公司索赔12万。一审法院判决刘某赔款近5万元,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梅某和刘某均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张家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梅某的洗漱行为不能认定为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梅某诉讼请求。

  事发洗漱时踩苔藓滑倒,构成八级伤残

  2011年8月,刘某从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分包了桑植县某公路的部分附属工程,并找了梅某等十余人到工地做事。刘某为梅某等人提供食宿,并支付每天100元左右的报酬。

  同年9月14日早晨,梅某早上洗漱时,踩在苔藓上失足滑倒,右脚粉碎性骨折。事发后,梅某住院30天,花去医药费、车旅费3万多元。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而后,梅某将刘某、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手术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近12万元。

  一审伤者承担40%责任,雇主承担60%

  桑植县法院认为,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梅某起床洗漱行为超出雇主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与履行劳动职务有内在联系。因此,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梅某与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双方也未构成雇佣法律关系,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梅某自身有过错,承担40%的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法院确认梅某的损失共计8万余元,刘某赔偿梅某近5万元。

  二审不认为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

  判决后,梅某、刘某不服,向张家界中院提起上诉。梅某上诉称,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刘某,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则诉称,其听从该公司指示,此案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后果均应由公司承担。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与梅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但梅某做工前因日常生活行为(洗漱行为)受伤,不能认定为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内在联系。该事故不是由履行职务的劳务行为所致。而属于个人的日常生活行为,主观上是为个人生活需要,是为了自身利益,并非雇主利益。

  此外,梅某要求刘某与湖南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桑植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梅某的诉讼请求。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对于该案的二审判决表示认同。但他称,雇员可以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因雇主未提供安全的食宿环境,应当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本案与“上下班途中遇车祸属工伤”不同

  本案是否可以比照职工上下班途中受交通事故伤害而认定工伤,来认定洗漱时失足受伤与从事雇佣活动有内在关联性?二审法院认为,两种情形有本质区别。认定工伤的情形仅限定在上下班途中,并未延伸至上班前的洗漱阶段,并且因为职工只有在合理时间内经过合理路线才能到达工作场所,所以与工作具有高度的相关性。比照此案,刷牙洗漱并不是从事雇佣活动的必要条件,不能认该行为与从事雇佣活动具有相关性。

  [延伸阅读]

  上班时在单位上厕所摔伤属工伤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律师称,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它虽然与劳动者的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人必要的、合理的需要,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这种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另外,单位没有提供厕所,员工只能出去如厕,事情发生在上班时间内,这种情况也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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