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提起诉讼称要捍卫同居权
哀莫大于心死。林永对妻子突然间心灰意冷。2013年年初,林永一纸诉状将妻子方静告上了法庭。林永在起诉书上直言不讳地写道:“方静虽然勤劳、踏实,人也长得漂亮,但她讨厌过夫妻生活,直到最后拒绝,令我无法忍受。作为妻子,她不能尽到性义务,侵犯了夫妻的同居权,夫妻都没有性生活了那还叫什么夫妻?”林永坚决要求离婚,并要求方静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00元。
方静听说丈夫要和自己离婚,感觉很突然。当知道丈夫提出的离婚理由后,觉得简直不可理解。她认为那些床上的事只能是夫妻俩的事,与外人无关,又怎能拿到法庭当作离婚理由?她说,她觉得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感情没有破裂,只是没有过夫妻生活。对没有履行性义务的原因,方静说她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反正就是讨厌那事,但作为丈夫不理解也就罢了,也不能因此而提出离婚呀?
林永说,他查阅了很多资料,才决定和妻子离婚。林永说他对提出的离婚理由是作了充分准备的。因为性权利、性义务在婚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仅仅只提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这样情形准许离婚。在林永看来,“分居”就包含没有过夫妻生活,国外称之为“同居权”。林永称,他想通过自己的案子,让人们了解同居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界人士关注同居权。
律师观点:
林妻或侵犯丈夫生育权
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梁海山律师称,林永用侵犯同居权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不适当,我国现行婚姻法上没有“同居权”一说。实际上林妻最根本的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他建议从“夫妻应尽计划生育义务”的法律条款寻找突破口,“夫妻一方不尽计划生育义务,实际上就是侵害了另一方的权利,从这个角度上讲,本案中的妻子就是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
据了解,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例离婚案是明确以“未尽性义务”为由提出的,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大多以“性格不和”、“感情不和”等词语代替。本案的一位承办法官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林永的大胆做法是值得肯定的,这是对婚姻的一种尊重的态度,而且是对中国人传统观念的挑战,同时也说明中国夫妻的性意识也有所提高。
3月底,经会同县人民法院协调,林永和方静最终协议离婚,方静并且支付了林永100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