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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观察:目前缺乏校车三包规定

A-A+2013年5月19日08:41红网-潇湘晨报评论

  [建议]

  市质监局:可以向河北的质监局反映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长沙市质监局一名工作人员,这名工作人员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质监部门对流通领域没有管辖权,只能管源头,“如果它是本地生产的,我们可以直接去厂子检查,但它是外地生产的但在长沙销售,只能由工商部门管辖。”这名工作人员说,消费者可以就该校车的质量问题向河北的质监局反映。

  [记者观察]

  缺乏校车三包规定

  针对校车事故频发的现状,国务院制定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去年3月28日起实施。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的校车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而具体到校车的质量三包,我国还缺乏相关规定。目前只有针对家用汽车的三包政策,即《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三包政策的三包内容有:

  换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如果汽车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天,或者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修理累计超过5次,消费者可以换车。

  退车:在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消费者选择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修车:在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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