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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一人恶意透支20余万 被告人获刑6年罚金5万

A-A+2013年4月1日07:00星辰在线-长沙晚报评论

  本报讯 (记者 李广军)办理两张信用卡后仅仅1年多时间,浏阳人寻某就透支20余万元,而且经银行多次催促仍不归还,甚至改联系方式外出逃避。记者昨日从浏阳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一审以寻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和10月,寻某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工商银行浏阳支行先后申办了牡丹信用卡和白金信用卡各1张,信用额度分别为人民币5000元和人民币50万元。截至2012年1月26日,寻某使用这两张信用卡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232813元。2012年2月至3月,中国工商银行浏阳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促其还款,寻某表示答应,却于2012年4月改变联系方式后外出逃避,一直未归还银行欠款。2012年7月1日,寻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案中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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