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全国江河流域保护先河
《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今起施行
●严格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制度
●严格水环境保护,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制度
●省政府将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建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本报3月31日讯(记者 柳德新 通讯员 王寿阳 李凯)作为我国第一部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简称《条例》)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目标”。
严格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条例》明确:“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加强水污染防治。《条例》要求,建立健全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水环境保护制度;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镉、铅、砷、铬、锑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同时,要求编制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
《条例》还对湘江流域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水域、河道、航道保护,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湘江流域内湿地,加强水生生物和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对为修复和改善湘江生态系统受到直接利益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条例》,省人民政府将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其职责包括: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研究、制定湘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湘江保护联合执法;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综合评价考核;协调处理湘江保护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等。
《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制度、湘江保护目标责任年度考核制度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