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收受“返点”属公司行为
“那不是回扣,而且我是股东,我就是老板。”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柳某承认确实有收到钱,但这些钱张某都是知道的,只是不知道具体数额。而且这些钱不是回扣,也不是暗中收取,用途也是公司公用的。
“我收的返款,并没有据为己有。张某个人拿了200万,张某的母亲拿了50万,还有发放工资、奖金、货款等,具体我没算,肯定超过300万了。”柳某在法庭上为自己辩护说。
“张某是我的亲妹夫,我在公司占有20%的股份。我与张某之前是有一些股东之间的纠纷。”柳某称,现在“湖南”名头的公司是2005年成立的,但是之前就有一个长沙某食品有限公司了,自己是长沙公司的股东,“我是跟公司一起成长的,哪里有困难哪里就有我。”
他认为,现在公司的资金来自长沙公司,因此,自己也是现在公司的股东、老板,“张某只是合伙人,只是大股东,我不认为他是老板,我占20%的股份。工商部门登记上虽然没有体现,但我有证据证明我的股东身份。我负的责任和行使的权力都是老板的权利。”
柳某的辩护人认为,公司现在存在多个私人账户,“冯海亚”的账户只是账户之一。柳某、“冯海亚”的银行账户,是公司混用的账户。
同时,柳某收受供应商“返点”完全是公司内部都知晓并认可的,属于公司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此,辩护律师认为,柳某的行为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财务:柳某经常性修改单价
据《都市一时间》报道 该公司财务人员王小姐回忆,2010年她刚入职时就曾发现过问题。王小姐说,当时别的公司都在降价控制成本,而柳某却说不用管这么多。到2011年年底时,公司进行财务总结时,财务人员发现很多账目都有问题。王小姐说,曾经发现柳某修改单价,不是一次两次了,是经常性的。
一次偶然的发现,让财务人员更加怀疑这位副老总。公司法律顾问任某告诉记者,一位员工去银行办理业务的时候碰到了柳某,正要和他打招呼,发现银行工作人员和他很熟,叫他冯总。那位员工回来就向公司汇报了。
随后公司高层报了警,民警调查发现,柳某利用自己主管公司原料采购之便向原料供应商收取数额不等的回扣。办案民警调查发现,只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后,这些供应商就会向柳某指定的3个账户上打款,然后直接就转到“冯海亚”的账户。